近日,为推动佛山市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分为7个章节,共计29条,主要内容包括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程序等内容。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首次提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前列,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不同规模、多种形态的孵化载体蓬勃发展,为规范多类孵化载体的管理,本办法首次提出对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载体开展认定并规范管理,引导建设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二)注重引导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在本办法各类孵化载体的认定条件中,弱化孵化场地等物理要求,提高在孵企业密度、科技含量、投融资、创业导师、毕业企业条件等质量发展要求,通过“绝对数+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三)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惩罚机制。本办法建立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退出机制,对运营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取消资质;对于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21〕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项目申报的合规审查、推荐、指导管理等,同时接受市级监督检查。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佛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六)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至少聘任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七)设立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1家。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家。
(九)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场次。
第八条 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或其他群体。
(二)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佛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6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1家以上。
(四)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技术转移、专利转化、融资对接、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低于15%。
(七)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
(八)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第十条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佛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加速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加速器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小试中试场地、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
(五)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六)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
(七)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40%以上。
(八)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10%。
(九)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专利转化、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第十四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五条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范围。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须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第十九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每年对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开展运营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运营评价结果分别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运营评价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资质。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六章 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团队)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孵化载体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通过自设、合作等方式设立孵化基金,畅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持股孵化的深入推进,推动孵化载体加强与银行、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升和完善孵化载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功能。
第二十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粤港澳台或国际的交流合作、技术转移等业务,打造面向国际、面向港澳台的孵化载体。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要加强和促进各孵化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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