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扶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 年 12 月修订)
为进一步鼓励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激活本地资本,建设好国家级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关于扶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办〔2011〕140 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意见:
一、明确扶持对象
(一)对股权投资企业予以扶持。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其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在佛山市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收资本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
(二)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予以扶持。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在佛山市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
(三)对在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扶持。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适用《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各区人才政策规定的,享受人才政策扶持。
国有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界定。
二、加大支持力度
(四)对在佛山新设立或将总部迁入佛山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由各区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具体条件由各区自定。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5 年内企业注册地不得迁离佛山,违反规定的,由财政收回奖励资金。
(五)鼓励市、区、镇(街道)各级政府建立引导基金或母基金,重点投向孵化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引导基金形成的投资收益,可按一定的比例奖励给管理企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事项给予便利,明确允许采用有限合伙制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可成为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以办理注册登记。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按以下政策执行: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股东,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 3 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补贴,后 3 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 50%给予补贴。
(九)对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自本意见生效后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 3 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区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补贴,后 3 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区留成部分的 50%给予补贴。
(十)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后 3 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区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本区 2 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 50 万元。
(十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同地段平均房价的 10%,最高补贴金额为 500 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自建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房价的 10%,最高补贴金额为 5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 3 年由所在区政府分别按不低于每年租金额的 50%、30%、1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于入驻各区金融功能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功能区管理部门申请周转办公用房,并可享受 3 年内免交租金的优惠。
(十二)鼓励各区设立本行政区域股权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区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项目发生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的,按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允许股权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 5%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十三)对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连续聘用 2 年以上的高管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资及奖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
(十四)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 5 亿元的,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的,对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的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 20 万元。
(十五)本意见中相关规定与各区规定不一致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从高从全”原则,避免重复奖励。
三、强化行业管理
(十六)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
(十七)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建立信息统计、评价机制,防范、处置行业突发事件及风险,合力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八)强化规范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必须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以下事项,并提交备案管理部门: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登记,需凭备案管理部门的合伙协议或章程备案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应先到各区金融办进行申请,由各区金融办进行审核并出具支持函,各企业凭支持函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基金募资完成前不得通过媒体作公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或发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
(十九)加强行业自律。凡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应及时加入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四、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户口,在社保、医疗等方面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入户后,其子女需在幼儿园、中小学入学的,均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由所在区安排就近入读。
(二十一)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建设佛山市股权投资信息网,推动建立本地优质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交流合作平台,定期举办高水平的股权投资基金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对股权投资企业已投资的企业,优先列入市、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予以支持。
(二十二)提供企业“一站式”服务。各区主管部门设立专人,为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办理咨询、落户等各项具体事宜。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多途径宣传股权投资等新型金融手段对于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重要意义,引导、动员企业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十四)各区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扶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配套出台股权投资行业管理办法等文件,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集聚发展。
(二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