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加速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及应用
第一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国家或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金额的30%给予项目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若项目已获得上级补助,则单个项目各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金额。
第二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探索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的应用开展供应链管理、工厂内物流、关键产品追溯、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等转型升级,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每个项目经评估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企业参与推广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推广应用企业达到50家以上,所推广标识注册总量达到50万个以上,并且具备3类以上标识创新应用案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打造南海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
第三条 支持中小微制造企业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每年组织南海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申报,支持中小微制造企业开展内外部全业务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资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协同、业务流程一体化运作。支持中小微制造企业以制造执行系统为核心、关键设备联网为基础,有效采集和连接车间的生产资源信息,实现对生产流程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中小微企业按照项目投入总额的50%、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给予扶持。已获得市级数字工厂、数字车间、各类示范标杆项目,不再依据本条款重复扶持。
第四条 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选择全国范围内优秀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商对南海区制造业企业进行诊断服务,对实施数字化转型诊断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诊断费用的7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诊断奖补金额不高于20万元。单个车间诊断奖补金额不高于5万元。
三、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发展
第五条 推动优势产业集群上下游协同转型。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头雁效应”,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深度互联,高效协同的高水平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平台产品。每年给予上级认定的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的牵头单位30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区级认定的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牵头单位500万元奖励。同一产业集群每年获得的各级资金总额不超过集群平台建设总金额。
第六条 引导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抱团转型。鼓励中小微企业“抱团取暖”,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牵头组建联合体,输出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通用解决方案,推动中小微企业“上云用云”抱团数字化转型,促进产业集群整体数字化转型升级。区内认定的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每年给予集群牵头单位500万元服务额度,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服务合同总金额,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产业集群联合体服务南海区中小微企业达到10家以上,再给予集群牵头单位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同一产业集群每年获得的各级资金总额不超过集群投入总金额。
四、深化南海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区建设
第七条 引入优质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政策有效期内新落户本区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实缴注册资本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服务南海区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且正常经营,一次性给予落户服务商30万元奖补;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含300万元)及以上,服务南海区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且正常经营,按照落户服务商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已落户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已落户本区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服务南海区制造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累计每服务100家或服务南海区制造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收入达每500万元,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在南海区认定的南海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载体内租用办公场所、并且主营业务为工业互联网服务的企业,给予租金全额补贴,补贴面积上限500平方米,补贴时限三年。新购置或新自建办公场所、并且从事工业互联网服务的企业,按每平方米15元/月的价格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500 平方米,补贴时限三年。
第十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做大做强。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加速服务化和软件化转型,实施信息化机构分离,开展独立运营。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按照其年销售收入的1%、1.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全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资金支出以当年预算安排为限,若申请资金总额超出年初预算,则按比例调低扶持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本级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推动南海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平台服务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不再享受本政策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支持。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与《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中相同的扶持事项,以本措施扶持办法为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称的“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相关扶持项目需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开展申报等工作。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终止日期当年度奖补工作。
第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施行,有效期一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进行申报。本政策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4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山市南海区落实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行动方案(2021—2023年)》精神,大力推动我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推动全产业链条要素整合优化和产业生态体系重构,全面促进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佛山市南海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或依法获得基础电信运营业务经营许可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截至企业申请本奖补日期),项目实施地在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业互联网基础建设项目
第四条 5G商用网络建设项目。通信运营商为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核心生产区域实施5G网络覆盖,当年覆盖20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的运营商,按每新建一个5G基站奖励1.5万元,每年每家运营商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该条款的项目,其基站及配套设施应由通信运营商全资建设。
第五条 鼓励工业园区建设运营方加快工业园区特别是村级工业园改造中的园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区级认定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园区(基地),给予该园区本地建设运营方在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已投入金额的30%予以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工业企业内网改造项目。支持企业搭建与行业应用系统相结合的5G定制专网,以GPON全光网络为代表的新型技术设备、融合MEC边缘计算、网络切片等新型网络技术建设、改造生产制造网络、系统或生产智能化应用,面向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智能维修运维、工业视频监控等典型生产制造场景。单个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生产过程中应用5G数据流量服务、5G公网专用、5G专网、5G专用线路服务费用,每年按服务费用的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
第八条 工贸企业两化融合贯标项目。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并被认定为国家或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或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通过贯标认定后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
第九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入池项目。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系统集成商、院校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各类机构优势互补加强合作,建设资源丰富、服务完善、创新活跃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面向特定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且为南海企业提供服务,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入选佛山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且为南海企业提供服务,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入选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且为南海企业提供服务,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第十条 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产品开发项目。提高工业物联网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工业应用系统等领域的自主可控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支持攻击防护、漏洞挖掘、入侵发现、态势感知、安全审计、安全可信工业用芯片、自主可控工业控制服务器、自主可控工业操作系统等工业信息安全技术、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通过安全评估且投入市场的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产品,给予其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产品年销售额的5%,最高200万元的产品和技术推广费用。
第四章 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上云上平台项目。南海区制造业企业购买使用《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应用产品目录》、《佛山市制造业企业“上云用云”应用服务目录》且取得明显效果,每个项目按照“上云上平台”项目合同金额的40%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南海区制造业企业购买使用南海区认定的“上云用云”应用服务目录的产品,且取得明显效果,每个项目按照“上云上平台”项目合同金额的50%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二条 实施软硬一体数字化改造项目。对于获得《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第六条“对属于数字化设备及其配套装置、数字化系统、工控软件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按投资金额的10%予以扶持”扶持资金的项目,且取得明显效果,每个项目再按项目数字化部分(包括软硬件)投入的20%予以奖补,单个项目获得本条款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获得本条款扶持资金总金额不超1000万元。
第十三条 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项目。企业在本办法发布之后获得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相关荣誉的,每个项目根据认定级别不同,国家级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市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获得以上不同类型多个试点示范的,可按照获得的最高级别补足奖补差额。对于区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示范的项目,补贴方式采取公共财政竞争性分配方式,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于区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车间的项目,补贴方式采取公共财政竞争性分配方式,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按照《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执行。
第五章 工业互联网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企业将自主创新技术形成工业互联网技术标准,牵头制定工业互联网及相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企业、单位,在标准(规范)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参与制定工业互联网及相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参照牵头单位奖励标准,排名前三的给予60%额度奖励,排名第四至第十的给予40%额度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具有较强数字化服务能力的相关单位、涉企行业协会等机构在我区举办或组织参加工业互联网会议、论坛、展览等重大活动以及组织参加佛山市区域以外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活动。每年评选出最多10个活动,对主办机构进行事后奖励,单个机构按活动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30%进行奖励,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活动不可重复申报奖补。
第十六条 工业互联网培训项目。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具有较强数字化服务能力相关单位、涉企行业协会等各类机构在我区承办工业互联网系列培训。每年评选出最多10个活动进行事后奖励,单个机构按培训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30%进行奖励,最高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工业互联网综合应用场景展示和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给与建设费用30%的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同一培训内容不可重复申报奖补。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评审,对于南海区承担或参与国家工业互联网项目给予国家专项资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承担或参与省工业互联网项目给予省专项资金的20%配套,总奖励额不超过300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单个企业每年根据本政策获取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九条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资金支出以当年预算安排为限,若申请资金总额超出年初预算,则按比例调低扶持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重复申报,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扶持项目、追回扶持资金并计收利息、3年内停止申报各级政府工业互联网扶持资金等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1.承诺书;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3.“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项目对应合同、对应发票及付款凭证;
5.示范类、认定类奖励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
6.项目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证明材料;
7.涉及联合申报的项目,需明确牵头申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申请。由区经促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相关扶持项目需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开展申报。经由镇街经促部门初审后,委托第三方专家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2.征求意见。区经促局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至区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3.公示。由区经促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入选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兑现申请。提交奖补申请,由区经促局审核后予以发放;
5.抽查监督。区经促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结项目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有效期 1 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进行申报。原《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互联网产业扶持办法》(南府〔2020〕7号)于2021年12月31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