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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研究院项目部 发布于: 2019-02-15 点击量: 1056

 高新区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智能制造升级项目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反映,联系电话:86683826。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智能制造升级项目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智能制造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制造业中的应用和升级,促进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制造升级项目,是指运用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对企业生产线、生产车间及制造相关环节进行部分或整体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的项目。具体包括智能化单机应用、整线改造及智能车间建设、智能制造综合应用三类项目,一般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的扶持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项目的产业领域为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的重点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能制造升级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五条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以下简称“经科局”)是本办法的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报项目条件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对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制造业竞争力提升具有较大影响,具备较强的行业示范带动效应。

  (二)项目申报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必须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项目实施地也须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为同一主体。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通过与专业机构(公司)合作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智能制造升级改造。项目申报单位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申报优先。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因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其他不良记录,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应资质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申报项目应有明确、可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效益指标;项目应具备详尽的调研基础、完善的实施方案和良好的实施条件,有明确的实施进度、经费预算和预期成果。

  

第三章 项目类别及扶持措施

  第七条 根据企业智能制造升级的一般规律及佛山高新区(南海园)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包括智能化单机应用、整线改造及智能车间建设、智能制造综合应用三类项目。

  (一)智能化单机应用项目:在生产流程的关键节点,利用高端数控设备、感知测控装置、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对生产工序或产品工艺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

  (二)整线改造及智能车间建设项目:基于产品工艺、生产工序和车间物流,集成应用智能测控装置、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和智能管控系统,对生产线以及车间内部的装配运送体系等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的项目。

  (三)智能制造综合应用项目:在智能车间建设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服务,在企业的研发设计、供应链及物流、管理运维等主要环节实现了智能化运营的综合改造项目。

  第八条 对智能化单机应用项目的扶持:对在企业生产流程的关键节点,采用高端数控设备、工业机器人、智能测控装置等智能化的项目,购置总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总金额20%的补助。每个申报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整线改造及智能车间建设项目的扶持:对开展智能车间建设的项目,软硬件总投入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设备及系统购置总金额30%的补助。每个申报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智能制造综合应用项目的扶持:企业总体规划软硬件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改造升级项目,纳入智能制造综合应用项目予以扶持,给予项目设备及系统购置总金额40%的补助。每个申报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经科局每年根据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企业主动提出的需求,制定当年的申报认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科局每年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发布当年申报计划和《申报指南》等申报工作指引,原则上在每年的年中和年末组织两次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相关工作指引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经科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项目评审认定程序为:

  (一)资格初审。经科局依照本办法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依照项目申报条件,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确定取得参与评审资格的项目。

  (二)书面评审。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的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三)实地考察。受托评审机构组织对参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申报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等进行核实。

  (四)公示。受托评审机构综合考虑评审各阶段的评审评分情况,提出扶持项目推荐名单报经科局。经科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举报或质疑的,由经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发文认定。公示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及异议不成立的,由经科局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认定后实施。

  每年支持的企业一般不超过10家。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的拨付,根据先申报认定,项目实施后拨付的原则,按照项目承担单位与经科局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履行。

  第十四条 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发文认定的扶持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进度分三期拨付扶持资金,具体为:

  (一)首期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30%,在项目启动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支付合作方首期合同款项后拨付,拨付时扶持资金总额参照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方的合同金额,且首期拨付资金金额不得高于承担单位支付的首期合同款金额。

  (二)第二期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40%,在承担单位对合作方进行验收并支付合作方以及其它项目相关费用后拨付,拨付时扶持资金总额参照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方的合同金额。

  (三)第三期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30%,在承担单位完成经科局组织的项目验收后拨付,拨付时扶持资金总额按实际发生的投入金额(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并以此核算已拨付的首期及第二期的扶持金额,确定准确的总共三期扶持资金总额,多扣少补。

  项目承担单位所获扶持资金仅能用于受扶持项目的建设、研发、生产及企业运营费用,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如发放公司员工工资(不包括人员研发费用)、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交通工具、赞助、捐赠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和经费使用效益。经科局可随时查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扶持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需与经科局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项目开展的进度计划、具体要求及绩效目标等内容。由经科局根据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

  经科局将单独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配合经科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调整和项目验收。

  项目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改造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经科局。经科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加具意见后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是否同意调整处理,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不同意调整的,应当按原合同及方案执行。如申请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实施的,经科局可视情况终止其继续获得扶持资金的资格,并可启动追缴已经拨付扶持资金程序。

  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管理合同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向经科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科局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最终未通过验收的,或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操作规定,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等行为,将按管理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视具体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扶持资金和3年内取消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理,上述处理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三年,自2019年3月15日施行。本办法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实施,佛山高新区其它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类似政策。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政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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