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均在服务券系统上进行。各服务券发放市确定本市服务券发放批次、申领时间和有效期。
(一)申领资格
企业应指定经办人、固定使用一个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法人账号(该账号需通过L1或以上可信级别核验)登录服务券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提交营业证照副本、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和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提交材料经所在市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核对通过后,企业即具有服务券申领资格。
(二)申领
具有服务券申领资格的企业,于所在市规定的发放时间登录服务券系统,按需申领服务券。系统按优先补助资格和申请的先后顺序排序,在当批服务券申领次日(工作日)公布申领结果。如当批次额满则停止申领。
(三)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企业应在当批服务券截止申领后30个自然日内在服务券系统选择服务产品下单、上传服务合同(合同中的服务名称和内容应与所下单的服务产品一致,如合同中包含与服务产品不相关的内容,支付服务券时应主动剔除不相关服务的金额)。
2.服务完成后,企业应在服务券有效期内上传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服务券补贴金额)、对公转账凭证(企业自付金额)及服务券发放市要求的相关材料,并按标准支付服务券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核对企业上传的材料,收取服务券。
3.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下单、上传合同,以及服务券有效期内支付服务券的,系统将自动收回其领到的服务券,且占用该企业当年申领额度;企业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可主动退回,不占用该企业当年申领额度。
各地市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随机对服务券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
(四)兑现
服务券发放市根据实际可将财政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统一兑现结算。鼓励各地市开展多批次兑现,加快财政资金使用进度。
1.服务机构上传申请兑现材料,包括服务券兑现申请表、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以及服务券发放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2.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兑现材料初审。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复审、抽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兑现结算,并将兑现结果报省备案。
任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于服务券兑现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服务券发放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程序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