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佛发〔2018〕2号)有关精神,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理念,建立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加自由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重点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的人事、劳动、社保关系不在我市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含一年)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三)注册地不在佛山,但利用佛山国有资产举办的单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人才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
(一)双方合作内容、预期效益目标;
(二)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长、相关待遇;
(三)双方合作涉及的知识产权和保密等事宜;
(四)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柔性引才对象:
(一)符合《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人才;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持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型人才;
(五)经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每年实际在我市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30天;
(三)柔性引才单位与人才全职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七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顾问指导。聘请市外人才担任我市用人单位顾问或业务指导,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职。聘请市外人才在我市用人单位短期兼职,为用人单位在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三)项目合作。柔性引进的人才自带项目或者技术,与用人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工作。
第八条 按照柔性引进的人才纳税年度在我市用人单位取得的个人劳动报酬进行分层补贴,同一人才每个纳税年度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领一次补贴,补贴申领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每年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申领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纳税年度内个人劳动报酬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按劳动报酬的15%予以补贴;
(二)纳税年度内个人劳动报酬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按劳动报酬的20%予以补贴;
(三)纳税年度内个人劳动报酬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劳动报酬的25%予以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九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直单位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放。注册地不在佛山,但由佛山市、区国有资产举办的单位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分别由市、区人社部门负责。
第十条 申报及发放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或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直单位申请材料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区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由各区人社部门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审核平台及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特殊情况不宜公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区人社部门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划拨补贴至个人优粤佛山卡账户或其开设的其他金融账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提交资料时,需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用人单位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在扫描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佛山市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申请表》;
(二)人才身份有效证明。外籍人才需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出入境记录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三)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工作协议;
(四)人才资质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
(五)劳动报酬证明(银行流水等);
(六)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劳动报酬的纳税记录。
第十二条 严禁签订虚假工作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缴已享受的补贴资金,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柔性引才补贴申请,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拒不返还资金或骗取资金数额巨大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引进的柔性人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各区引进的柔性人才补贴由区财政按照市统一标准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