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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于: 2017-12-21 点击量: 874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了2017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经我局审核推荐,我省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园区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7〕27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统筹领导。请试点园区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和园区管理单位加强协调沟通,统筹试点园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将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纳入地方专项计划,予以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确保试点工作方案有效实施。
    二、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落实。请各试点园区于2018年3月底前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我局、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试点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建立试点工作信息定期报送机制。请各试点园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要求,每年3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四、加大试点园区培育工作力度。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园区的培育工作,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尚未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各级高新区和各类其他园区,积极参加《广东省园区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工程》扶持计划,不断创造条件,力争早日跨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行列,为园区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发挥支撑作用。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www.gdipo.gov.cn/shared/news_content.aspx?news_id=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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