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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服务体系建设处 发布于: 2017-12-05 点击量: 778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广州市律师协会、韶关市粤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申报、拔付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的法律帮助,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财政新增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服务〔2015〕463号)和省司法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法律服务费用工作的通知》(粤司〔2016〕40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法律服务费用支持项目相关事项 

  (一)明确申请内容。根据法律服务费用支持项目实施要求,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因遭受侵权、陷入纠纷等维护自身权益以避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经营困难,进行诉讼、仲裁、调解产生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用等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予以补助。 

  (二)优化材料审核。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粤司〔2016〕409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除《补助申请表》以外,项目实施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件应当场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将原件立即退还申请人。 

  法律服务费用支持专项实施涉及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粤司〔2016〕409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各市司法局、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宣传,通过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各种平台向中小微企业介绍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项目有关情况,特别是法律服务费用支持专项和在线法律服务专项实施工作,鼓励和引导因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法律服务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争取在2018年3月前完成项目,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专门设置“法律服务费用支持政策信息”的提醒图标,并在网络移动应用客户端(m.968115.cn)和微信公众号(G968115)的专题介绍法律服务费用支持的政策信息。 

  三、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精神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请有关地市司法局牵头,与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组织对司法救助专题项目(详见粤经信服务〔2015〕463号)已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结果抄报省司法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对未完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司法行政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资金。对经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肖宇文,020-86350690;

  省经信委服务体系建设处鄢帅、孙海扬,020-83135944、83135841) 


原文链接:http://www.gdei.gov.cn/ywfl/zxqy/201712/t20171204_1283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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