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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 2017-12-05 点击量: 840

国标委综合联〔2017〕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组织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 家 标 准 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17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ww.ndrc.gov.cn/zcfb/zcfbqt/201712/t20171204_869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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