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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于: 2020-11-19 点击量: 2088

佛山高新区智能工厂认定及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佛山高新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建设一批具有柔性、智能、精细化生产能力的示范工厂,打造以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生态圈,支撑佛山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智能工厂认定及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智能工厂是利用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监控技术等加强信息管理服务,提高生产过程可控性、减少生产线人工干预以及合理计划排程,并通过绿色智能手段和智能系统等新兴技术的运用,构建的高效、节能、绿色、环保的工厂。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财政预算资金,每年认定智能工厂总数不超过10个,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资金从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各方分工和职责如下:
    (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的认定及资助办法;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工委、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的监督。
    (二)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三)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金拨付等工作;按需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申报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科技创新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参与项目申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以适当方式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或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按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接受科技创新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估或咨询意见;依法尊重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高新区内注册三年以上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所属行业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拥有一批高水平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智能制造研发团队。专职研发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低于50%。优先支持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25%以上的企业;
    (四)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原则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000万。优先支持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企业内部研发费用投入超5000万的企业。优先支持有产学研合作投入经费的企业。
    (五)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其中智能装备与软件系统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企业必须使用制造生产过程执行系统,同时至少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产品数据管理系统、仓库信息管理系统、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两个(含两个)以上工业智能制造系统。
    (七)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台数的50%以上。
    (八)拥有10件以上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中发明专利不得少于2项。优先支持有有效PCT国际专利申请、有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有效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
    (九)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情形。
    (十)企业有规划或强烈意愿参与工业互联网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有工业局域网的企业。

 

第三章认定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六条 智能工厂认定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和公布”流程开展。
     (一)申报
       1.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线提出申请,高新区各园管理局初审推荐。资料审查通过后,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认定申报书;(2)企业营业执照;(3)研发人员清单及学历文件;(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6)近三年企业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投入清单、发票(复印件)和供应商情况;(7)知识产权权属材料;(8)工业局域网情况报告(已建有工业局域网的企业提供)或者开展工业互联网的规划报告等;(9)其他反映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的材料;(10)承诺书。
     (二)评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核、评审等程序,形成佛山高新区智能工厂推荐名单。
    (三)审议
      智能工厂推荐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形成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
      将拟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配合配合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通过佛山扶持通、佛山高新区官网对外公开发布。
      第七条 佛山高新区智能工厂的认定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对获得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鼓励获得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按照“灯塔工厂”评选标准进行建设,被世界经济论坛公布为“灯塔工厂”的另外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与配套支持。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拨付。佛山高新区智能工厂认定后,按照佛山高新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条 信息公开。认定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或佛山高新区官网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奖励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经费计提。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作为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审核监督机制,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有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并做好各园管理局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或项目所在各园管理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奖补资金等措施。同时,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佛山高新区各类资助项目。申报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在认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等有失公正、客观等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再参与佛山高新区项目评审等任何服务,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在佛山高新区官网公告并函告市直有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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