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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于: 2020-08-04 点击量: 1746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

(修订)

 

为全面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区,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 号)、《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佛府〔2019〕1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770 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宗旨

为推动南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平台的引领作用,以重大平台集聚人才、技术、项目等创新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资金用途

对规模以上企业自建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扶持措施

(一)大型骨干企业创新平台扶持

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做大做强,对经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给予以下扶持:

1.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 万元、50 万元

2. 研发费补贴。按照申报年度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的5%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为100 万元

 

(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扶持

1. 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依托单位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

2. 对经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但未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按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分三年(36 个月)并分别按每平方米 20 元/月、15 元/月、10 元/月的标准(若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交租金额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不超过 3000 平方米)给予依托单位租金补贴

3. 对经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向南海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按年度技术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每家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扶持

1. 对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成功购买我区科技创新平台技术研发服务的企业,且签订技术合同的交易额 20 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资助,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 对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成功促成我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平台技术研发服务的南海区行业协会、商会和科技服务机构,且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 1000万元以上的(含 1000 万元),给予 50 万元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本办法所指的大型骨干企业创新平台为南海区内已获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以及省级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其依托单位必须在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的,申报单位必需在申报年度或其上一年度内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获得多个国家级、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或重复认定的,对其依托单位只给予一次“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三)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为经省科技部门发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本办法所指的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是由南海区科学技术局认定,并具备产品、技术、体验、互动、交易、论坛等为一体的线上线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五)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平台是由南海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并具有技术转移、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孵化企业等功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区科学技术局定期公布名单)

(六)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合同为买卖双方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的,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 技术合同内容仅用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技术转包、产品销售的。

2. 存在关联交易的项目、企业。

 

五、申报程序

(一)大型骨干企业创新平台扶持及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扶持采取后补助的拨付方式。

(二)申请单位依照本办法的申报条件向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科学技术局进行审查。

(三)区科学技术局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按要求划拨扶持资金。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申请扶持奖励的单位必须是佛山市南海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科技服务机构。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企业已获得区级同类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

(四)区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审核以及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重复申报,挤占、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撤销扶持项目、 追回扶持资金、3 年内停止其申报区科技部门扶持资金的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近3年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申报。

(五)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区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扶持奖励每年度分两批申报,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以区科学技术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

(八)2020 年 1 月 1 日起认定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参照本办法给予扶持奖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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