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为更好地执行企业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3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为更好地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经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分工
税务部门负责为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办理备案和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税务部门认为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二、鉴定受理时间
分两批受理鉴定。第一批:每年7月1日至7月10日;第二批:每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企业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须在上述两批时间内登录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http://kjyw.fskw.gov.cn)填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鉴定申请。
市科技局于7月20日及11月20日前向申请单位反馈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发现问题的,可退回企业修改补充材料1次。通过评审的项目可在次月中旬领取技术鉴定结果,企业应将鉴定结果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留存备查。
三、办理程序
(一)自行判断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直接申报享受该项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完成备案;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由税务部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续核查工作。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在鉴定受理时间前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企业在鉴定受理时间内登录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http://kjyw.fskw.gov.cn)填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鉴定申请;
(三)市税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名单转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相关研发项目的技术鉴定;
(四)市科技局将鉴定结果反馈给市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对相关企业作出处理。
四、资料要求
(一)备案资料。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办理备案: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二)备查资料。企业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五、其他要求
(一)无需转市科技局鉴定的研发项目:
1.在研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项目;
2.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3.税务部门认为无异议的研发项目。
(二)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协助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备案工作。
六、联系方式
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联系人:谭少如、刘莉莉 联系电话:83281686
佛山市科技局联系人:王能文、陈觉敏 联系电话:83355950
佛山市国税局联系人:吕 竣、关静雅 联系电话:82963841
佛山市地税局联系人:袁宏磊、贝 琳 联系电话:82139216
附件: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及材料说明
http://www.nhhtia.com/show.asp?typeid=2&sortid=63&id=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