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佛山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过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15号)和《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佛科〔2014〕51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拟开展2017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期评估组织机构
根据《佛山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评审、监理及验收服务机构资格项目中标公告》及对各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筛选,2017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中期评估委托佛山市科技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市情报所”)组织实施。
二、中期评估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登陆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网上填写及报送中期评估申请书面材料,市情报所对企业提交的中期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市情报所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评价并得出中期评估结论。
三、中期评估程序
(一)承担单位登陆“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kjyw.fskw.gov.cn ,下面简称“管理平台”)进行填报。项目负责人登陆“业务平台”的首页面板“科技项目类”→填写中期/年度报告→“提交中期评估申请书”,填写项目中期评估申请,并撰写上传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逐级提交到本单位管理员、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市情报所申请预审。
(二)市情报所在系统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列明审核意见,如需补充材料则通过管理平台退回企业进行修改。
(三)形式审查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下载并打印书面材料,提交到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区科技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送至市情报所。
(四)收齐书面材料后,市情报所组织专家开展集中评审,专家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通知企业到评审现场接受质询,或者安排专家组现场复核和评审。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网上填报时间:10月9日-18日下午17:00;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查和提交截止时间:10月23日下午17:00。
(二)书面材料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平台下载中期评估项目申请材料的PDF文档,打印项目书面材料,并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2.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制作书脊,书脊名为:科技项目类别名称+项目名称),一式五份,报送至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区科技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市情报所。
3.市情报所的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27日,各区的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由各区自行安排。
五、其他说明
(一)项目中期评估情况将作为后续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不通过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将采取整改、停止拨付剩余经费甚至追回首期拨款等的处置方式,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中期评估工作,配合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准确、真实地汇报相关情况。
(二)信息公开说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文件精神,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门户网站或单位内部公开项目中期评估相关信息,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落实及支出情况、项目取得的中期研究成果等,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监督。
六、联系方式
(一)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规划科:高志刚,电话:83355841,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11楼1103室。
(二)各区科技管理部门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高新技术科):何伟东,电话:82340448,地址:禅城区同济东路区政府通济大院九楼。
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产业促进中心):覃东,电话:86089202,地址: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三路3号科学馆。
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创新科):杨庆华,电话:22830350,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政府大楼西五楼。
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发展科):区维林,电话:88669696,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星河路蟠龙街21号。
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发展科):曾翠娴,电话:87700138,地址: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37号。
(三)佛山市科技情报研究所:陈颖莎,电话:82290474-8014,邮箱:365654207@qq.com,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01号工人文化宫(原科学馆)后座办公楼四楼。
(四)业务平台技术支持:黄龙 400-675-1236
附件:1.2017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资金中期评估项目清单
2.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中期评估申请材料(模板)
3.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15号)
4.《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佛科〔2014〕51号)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佛科函〔2017〕259号附件1.xls
附件下载:佛科函〔2017〕259号附件2.doc
附件下载:佛科函〔2017〕259号附件3.pdf
附件下载:佛科函〔2017〕259号附件4.pdf
原文链接:http://www.fskw.gov.cn/tzgg/201710/t20171009_6361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