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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佛山高新区 发布于: 2017-05-27 点击量: 626

  为落实人才立区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城市,全面提升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集聚,推动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和《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包括如下两大类:

  (一)“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并已获得南海区级配套扶持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并已获得区级扶持的创业项目。

  二、扶持条件

  (一)创新创业项目须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规划发展导向,重点为光电产业、新材料、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机械装备、家用电器、现代服务业以及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起到良好促进作用的产业。

  (二)本办法的项目团队分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两大类,创新团队及创业团队的项目实施单位工商注册地及项目主要实施地须位于佛山高新区南海园。项目实施单位是接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主体。

  (三)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落户的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也可申请。

  三、资金来源

  佛山高新区设立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配套扶持专项资金,每年资金总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

  四、扶持措施

  (一)创新创业启动资金配套

  1.通过“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引进的创新、创业项目,在南海区以上各级扶持之外,佛山高新区另按照项目所获南海区级配套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额度1:0.7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扶持。

  2.通过“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的创业项目,在南海区扶持外,佛山高新区另按照项目所获南海区创业启动资金额度1:0.7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扶持。

  3.人才团队若同时获得市区级创新创业团队的认定,佛山高新区按照南海区支持及配套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总额1:0.7比例予以扶持。

  (二)创新创业项目奖励

  以上获得佛山高新区配套创新创业启动资金的项目通过项目验收后,佛山高新区按其所获南海区支持及配套的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1:0.3比例予以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获得的配套及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资金拨付

  本办法的资金原则上分三期拨付,第一期和第二期为配套资金,第三期为奖励资金。

  第一期(40%)在项目通过相关人才团队认定部门组织的中期考核,考核结果经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确认后拨付;

  第二期(30%)在项目通过相关人才团队认定部门组织的验收,验收结果经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确认后拨付。

  第三期(30%)在项目通过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组织的验收后拨付。

  六、申办程序

  (一)备案登记。申请本办法资金的人才团队,在与相关人才团队认定部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均可到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办理备案登记。

  (二)签订合同。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对备案的人才团队是否符合配套及奖励扶持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审查符合扶持条件的人才团队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佛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作为项目的管理单位,与成为扶持对象的人才团队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合同签订每半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3月、9月集中进行。

  (三)申请扶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的项目实施单位,持南海区扶持资金收据、南海区财政资金拨款凭证、相关批文、考核或验收结果证明等相关凭证,向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落户的人才团队,其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运行情况可累计申请相应阶段的资金扶持,经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审查确认。

  (四)资金划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根据本办法,长年接受人才团队及其实施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一般在每年的3月、9月集中进行划拨。

  七、资金使用

  本资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不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扶持资金和3年内取消佛山高新区各类扶持政策区申报资格的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监督管理

     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根据《佛山高新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并做好项目跟踪检查工作。人才团队及其实施单位须按照管理合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一)省级及以上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另行支持。

  (二)以上人才团队项目如果同时获得佛山高新区其它奖励扶持办法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和“扣减再配套”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以上获得资助的人才团队自获得本办法确定的第一期拨付资金之日起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的存续期不少于5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否则须缴回所获的资助资金。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配套及奖励办法(试行)》条文内容与本办法条文内容有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及有效期届满后,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或政策发生变更时,佛山高新区可依法评估修订。

  (五)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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